河南:坚持公益性!全省性中小学生竞赛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023-08-26 16:37:41 来源:腾讯网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牛洁


(资料图)

为进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下同)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制度,减轻因竞赛带来的学生过重负担,近日,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了《河南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到,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且活动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

《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竞赛活动。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须按照管理权限,由省教育厅核准后公布活动组织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未经核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办法》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国家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省教育厅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自2023年起,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届时将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经省教育厅核准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

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办法》提到,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会员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研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

此外,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办法》还要求,全省性竞赛活动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此外,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河南省教育厅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动态调整,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办法》提到,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动态调整,在省教育厅官网公布并正式印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办法》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属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竞赛严肃查处。对于各中小学校组织参加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的,将追究学校相关领导责任。

省教育厅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邮箱,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刘斌

标签:
x 广告
x 广告

Copyright ©  2015-2022 每日云南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2018864号-37   联系邮箱:291 323 6@qq.com